【函轉】勞動部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」薪資揭示宣導

2025 年 11 月 10 日 學務處職涯發展中心

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,雇主招募員工,不得有: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。